在印度河用水权问题上争执不休
旁遮普省拨出约2110亿卢比的预算,用于修建运河,将印度河的水输送到旁遮普省南部的克里斯坦地区,这引发了争议。这个项目已经引起了信德省的警惕,当地居民担心会给该省6000万居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他们已经在努力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除了灌溉问题,该工程还可能危害当地动植物,加剧土壤盐碱化。该计划也在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引发了恐慌。
在讨论各省对历史用水的权利之前,有必要指出,印度河起源于西藏西部冈仁波齐山东北部的山泉。这条河向西北流经吉尔吉特-巴尔蒂斯坦,流经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的哈扎拉省和斯瓦比区。喀布尔河在瑙谢拉(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的凯拉巴德与之汇合,然后向南流入旁遮普。Panjnad河(由Chenab河、Beas河、Jhelum河、Ravi河和Sutlej河组成)在密坦科特与印度河汇合。
印度河水域的冲突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涉及旁遮普邦、信德邦、巴哈瓦尔布尔邦和比卡内尔邦之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最初作为仲裁者来处理这些纠纷。然而,在印巴分治之后,紧张局势再次出现,不仅是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还有巴基斯坦联邦单位之间。
虽然在世界银行的斡旋下,1960年的《印度河水域条约》(IWT)解决了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争端,但它在巴基斯坦国内引发了新的争议。根据该条约,巴基斯坦丧失了对萨特莱吉河、比亚斯河和拉维河的权利,破坏了水的供需平衡。这一损失在巴基斯坦各省之间造成了持续的紧张关系,使联邦结构紧张。
巴基斯坦宪法通过1991年的《水资源分配协定》暂时解决了各省关于水资源的争端。该协议由所有四个省签署,建立了印度河流域水资源的分配和分配机制。其主要特点包括:a)保护各省现有的运河用水;b)各省之间剩余河流供应(包括洪水和未来蓄水量)的分配。
该协定允许最低限度的入海水量,并规定多余或短缺的水量将由各省分享。约定的分布为:旁遮普69.03 km³(55.94 MAF);
信德省60.17 km³(48.76 MAF);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7.13 km³(5.78 MAF),加上来自边缘站以上未测量的运河的3.00 MAF;俾路支省4.78 km³(3.87 MAF)。
剩余的河水供应(包括洪水和未来的蓄水量)分配如下:旁遮普和信德省各占37%,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占14%,俾路支省占12%。根据协议,总分配面积为141.11 km³(114.35 MAF),再加上轮辋站以上的额外3.00 MAF。
尽管有拨款,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仍然无法充分利用其份额。该省每年分配8.78亿元,但只使用了5.97亿元,由于基础设施不足,剩余的资源为2.81亿元。这一问题在2018年的国家水资源政策中得到了强调。联邦政府曾承诺批准中国铁路公司在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的升降和重力项目,但该项目从未实现。此外,联邦政府未能为其在公共部门发展计划(PSDP)资助的项目中所占份额提供资金,使各省的不公平待遇永久化。因此,根据1991年的水协议,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每年损失约34%的应有份额。
为了确保公平分配和解决争端,印度成立了印度河系统管理局(IRSA)作为监管机构。如果不满仍未得到解决,争端可以升级到共同利益委员会(CCI)。
《巴基斯坦宪法》第155条规定了关于干扰供水的控诉。它提供了解决水电或火电站建设纠纷的机制。第155条规定:
“如果一个省、联邦首都或联邦直辖部落地区或其任何居民对任何自然水源或水库的水的利益已经或可能受到下列因素的不利影响:a)任何已采取、通过或提议的行政行为或立法;或b)任何当局未能就该水源的用水、分配或控制行使其权力, 有关联邦或省政府可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投诉。”
理事会接到申诉后,可作出决定或请主席任命一个由灌溉、工程、行政、财政或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提交其调查结果,之后CCI必须记录其对此事的决定。根据宪法,联邦政府和省政府都有义务忠实地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宪法框架和1991年的《协议》强调,必须通过相互审议来解决水资源争端等有争议的问题。联邦制提供了公平收集和分配自然资源的机制。任何背离这些原则的行为都可能助长离心倾向,破坏民族团结。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省份都不应单方面决定使用印度河的水资源。遵守宪法和尊重联邦安排对维持巴基斯坦联邦单位之间的和谐至关重要。让我们坚持将联邦团结在一起的联邦制原则。
旁遮普省拨出约2110亿卢比的预算,用于修建运河,将印度河的水输送到旁遮普省南部的克里斯坦地区,这引发了争议。这个项目已经引起了信德省的警惕,当地居民担心会给该省6000万居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他们已经在努力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除了灌溉问题,该工程还可能危害当地动植物,加剧土壤盐碱化。该计划也在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引发了恐慌。
在讨论各省对历史用水的权利之前,有必要指出,印度河起源于西藏西部冈仁波齐山东北部的山泉。这条河向西北流经吉尔吉特-巴尔蒂斯坦,流经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的哈扎拉省和斯瓦比区。喀布尔河在瑙谢拉(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的凯拉巴德与之汇合,然后向南流入旁遮普。Panjnad河(由Chenab河、Beas河、Jhelum河、Ravi河和Sutlej河组成)在密坦科特与印度河汇合。
印度河水域的冲突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涉及旁遮普邦、信德邦、巴哈瓦尔布尔邦和比卡内尔邦之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最初作为仲裁者来处理这些纠纷。然而,在印巴分治之后,紧张局势再次出现,不仅是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还有巴基斯坦联邦单位之间。
虽然在世界银行的斡旋下,1960年的《印度河水域条约》(IWT)解决了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争端,但它在巴基斯坦国内引发了新的争议。根据该条约,巴基斯坦丧失了对萨特莱吉河、比亚斯河和拉维河的权利,破坏了水的供需平衡。这一损失在巴基斯坦各省之间造成了持续的紧张关系,使联邦结构紧张。
巴基斯坦宪法通过1991年的《水资源分配协定》暂时解决了各省关于水资源的争端。该协议由所有四个省签署,建立了印度河流域水资源的分配和分配机制。其主要特点包括:a)保护各省现有的运河用水;b)各省之间剩余河流供应(包括洪水和未来蓄水量)的分配。
该协定允许最低限度的入海水量,并规定多余或短缺的水量将由各省分享。约定的分布为:旁遮普69.03 km³(55.94 MAF);
信德省60.17 km³(48.76 MAF);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7.13 km³(5.78 MAF),加上来自边缘站以上未测量的运河的3.00 MAF;俾路支省4.78 km³(3.87 MAF)。
剩余的河水供应(包括洪水和未来的蓄水量)分配如下:旁遮普和信德省各占37%,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占14%,俾路支省占12%。根据协议,总分配面积为141.11 km³(114.35 MAF),再加上轮辋站以上的额外3.00 MAF。
尽管有拨款,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仍然无法充分利用其份额。该省每年分配8.78亿元,但只使用了5.97亿元,由于基础设施不足,剩余的资源为2.81亿元。这一问题在2018年的国家水资源政策中得到了强调。联邦政府曾承诺批准中国铁路公司在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的升降和重力项目,但该项目从未实现。此外,联邦政府未能为其在公共部门发展计划(PSDP)资助的项目中所占份额提供资金,使各省的不公平待遇永久化。因此,根据1991年的水协议,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每年损失约34%的应有份额。
为了确保公平分配和解决争端,印度成立了印度河系统管理局(IRSA)作为监管机构。如果不满仍未得到解决,争端可以升级到共同利益委员会(CCI)。
《巴基斯坦宪法》第155条规定了关于干扰供水的控诉。它提供了解决水电或火电站建设纠纷的机制。第155条规定:
“如果一个省、联邦首都或联邦直辖部落地区或其任何居民对任何自然水源或水库的水的利益已经或可能受到下列因素的不利影响:a)任何已采取、通过或提议的行政行为或立法;或b)任何当局未能就该水源的用水、分配或控制行使其权力, 有关联邦或省政府可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投诉。”
理事会接到申诉后,可作出决定或请主席任命一个由灌溉、工程、行政、财政或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提交其调查结果,之后CCI必须记录其对此事的决定。根据宪法,联邦政府和省政府都有义务忠实地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宪法框架和1991年的《协议》强调,必须通过相互审议来解决水资源争端等有争议的问题。联邦制提供了公平收集和分配自然资源的机制。任何背离这些原则的行为都可能助长离心倾向,破坏民族团结。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省份都不应单方面决定使用印度河的水资源。遵守宪法和尊重联邦安排对维持巴基斯坦联邦单位之间的和谐至关重要。让我们坚持将联邦团结在一起的联邦制原则。